本文转自:福州日报
林某名下有一处房产,她与4个儿子协商约定:自己过世后,房产平分给4个儿子,为方便林某过世后儿子们继承分割,先以买卖的方式,将此房产寄存在长子苏大(化名)名下,等自己百年后苏大再将产权份额转移给其他3个兄弟。然而,林某过世后,苏大反悔并未如约将房产过户给其他兄弟,引发纠纷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,有证据证明林某与4个儿子的真实意愿,且母子之间的买卖是虚假的。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,判决4兄弟分别享有该房产1/4的份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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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,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此继承纠纷案所提到的“虚假的意思表示”,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特定目的,一起通谋对外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,双方都知道自己掩盖了真实意思,对外表示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。因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所以该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,法律认定其无效,以确保正常的民事秩序。
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,不仅此案中提到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,在登记实践中还会遇到其他虚假通谋行为,比如假以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、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赠与房产等,这类通谋虚假表示行为,会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,得不到法律的保护,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真实目的,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提醒民众,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,请在申请办理登记过程中如实表示自己的意愿。(全文共666字)